第一条 为重视实验技术的创新,正确评价实验技术成果的价值,激发广大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技术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实验技术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特设立实验技术成果奖,对优秀的实验技术成果给予奖励,并制订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的申报范围:
1.实验技术与测试方法的研究和开发;
2.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的设计、制作和改造;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扩展以及维修技术;
4.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具有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和特色的科学管理成果;
5.其它与实验技术相关的成果。
第三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1.校实验技术开发立项项目的成果;
2.校实验室开放立项项目的成果;
3. 经校级及以上技术鉴定,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实验技术成果;
4. 虽未经校级以上技术鉴定,但已实际应用,且获得较好效益的实验技术成果;
5. 在较大范围内被公认的,在教学、研创等工作中有重大意义的实验技术成果。
第四条 凡已获研创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或实验技术成果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别的奖项。系统性项目原则上不得分项申报。
第五条 凡申报实验技术成果奖的技术成果应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技术论文、技术报告、图纸、资料、照片、鉴定或评估证书、使用单位意见等,并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且效果良好。
第六条 实验技术成果是硬件方面的,必须提供有形产品;纯属软件方面的,必须提供详细的设计技术资料、图纸、运行实验报告、研制报告、技术及使用说明、用户意见等。
第七条 所有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申报实验技术成果奖。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评价,重视教学效果,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行民主评定。
第八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审程序:
1.申报者填写《实验技术成果奖申报表》(其中,申报一等奖的须提供成果鉴定书),附上完整的申报材料,向所在学院、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2.学院、部门(单位)组织院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排序报实验教学管理部;
3.实验教学管理部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评审,确定校级实验技术成果奖的等级,报主管校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