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条例》(院发[2008]第 54 文)相关规定,学校各实验中心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和安全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允许开放实验室并鼓励各实验室使用实验设备和技术资源对外开放服务,以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益,补充各教学单位经费不足,并为学校的学术科研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撑。经研究,学校各教学单位利用实验室资源开展对外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对取得的经济收益的管理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家和学校现有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各实验中心利用实验室资源对外开放服务,校内有偿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服务统一按“项目合同”计费与收费。所收款项在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后由学校进行二次分配。学校计财处为各二级实验中心所缴款项单列帐目进行核算,以当年实际到款额,按规定比例控制使用与支出。
二、开展对外技术服务使用实验室资源,由各教学单位(实验中心)在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对外技术服务项目或校内有偿服务项目后,需以“项目合同”形式规定服务的范围、内容与费用(校内有偿服务需有价目表)。不论合同计费或价目计费,应以合理、合规、保证学校利益为基本前提。“项目合同”书暂由学校委托各中心主任代理签订。
三、“项目合同”或“有偿服务”的对外服务工作和经济行为一旦组织和实施,各实验中心要加强管理与现场监督,严格按合约规定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各实验中心开展对外技术服务的有效合同和价目表须连同《中国美术学院实验室资源使用申请登记表》(见附件),报学校实验教学管理部和计财处审核备案。
四、学校对各实验中心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所上缴的收益款项,在统一完税和完成应缴学校水电等成本费用后进行二次分配。60%用于实验室再建设(学校年度预算外需要开支部分),由各实验中心提出使用申请,学校统筹掌握;20%补充本单位实验教学经费;20%用于劳务开支和人员的加班酬金支出。二次分配的使用权限和经济责任人为该实验中心主任。
五、本规定所指开放实验室开展对外技术有偿服务,概念内不含有因学校有教学任务安排跨系跨学院共享实验室资源的服务。各实验中心(南山路为教学系)利用实验条件跨学院(系)服务于有需要使用的其他教学单位,其资源使用与成本结算相结合的共享管理办法按照《中国美术学院实验教学工作实施细则》(国家院发[2008]第69文)执行。
六、上述规定如遇国家法规和学校政策调整,本办法则作相应修订。
附表:《中国美术学院实验室资源使用申请登记表》
中国美术学院
二〇〇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