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 实验教学管理部 China Academy of Art Experimental Teaching 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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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关于实验室实施条例总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美术学院实验室是美术教育发展至当代以艺术与技术的结合培养创意、创新型人才为重点的教学实践和艺术研创的平台。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实验教学对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提升我院艺术教育质量和创作研究水平,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二级管理的工作体制。全校按学科方向设立造型艺术、设计艺术、公共艺术、建筑艺术、传媒动画和作为共享平台的公共基础等若干个二级实验中心,在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综合管理与业务指导下,直接承担本教学单位的实验教学、研创开发与社会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实验教学按照教学改革总体思路,按照不同学科与专业方向,专门组织实践类教学,即全校按造型、设计、图像三大类357的下限比例开设实验课程。实验中心的发展规划要与学校发展规划中的教学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相衔接;学校的总体规划要统筹各类实验室资源。完善工作机制、协调发展。

第四条 学校的各实验中心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办学培养目标,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在保证教学前提下积极配合研创与开展技术开发工作,提高实验室资源的使用率和投资效益;在坚持 “规范、共享、安全、效能”的管理方针下,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综合使用相协调管理,为学校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实验室的设置与职能

第五条 高校实验室是一个由人、财、物、空间、信息和使用管理诸要素有机结合的工作实体。校分管教学和资产管理的副院长为全校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领导,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实验室资源共享使用和实验教学运行效果等诸方面进行规划、调控和审查管理。实验教学管理部作为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管理的业务指导单位,分设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科和实验教学管理科的岗位具体落实综合管理工作。各二级实验中心根据学校的管理规范具体负责实验室内部的使用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为专业学科建设所必须。教学单位申请建立(扩建、续建)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与布局要求;

   2)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与研创任务;

   3)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空间场地、设施与环境;

   4)选择配置的实验仪器设备必须首先满足教学,且在资金得到保障投入的前提下具有前瞻性与安全性;

   5)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并按学生数折算配备的实验技术人员;

   6)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由二级学院或实验中心提出申请,并提出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建理由和筹建计划(含设备购置清单、投资预算、场地平面图纸、实验开课计划等)。学校建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论证的工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项目论证和审批(或推荐)立项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项目监督、项目验收、效益考核的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与建设纳入全校总体发展规划。其中,房屋设施及大型配套设备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实验仪器设备和需要高投入的大宗维修,按立项要求纳入学校财务计划;一般维护保养和日常运行费用列入二级教学单位的实验经费专项;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配置与队伍结构调整及培训规划纳入学校人事计划,实验中心主任的干部选用由学校按规定聘任或任命,实验中心下属实验室负责人由实验中心主任选用。

第九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管理规范应包括:实验室在用物资管理制度、实验教学与研创、社会服务项目使用的管理制度,实验室按规范公示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岗位管理职责等。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制定的规章外,各实验中心根据专业实验室的特点,还应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实验中心的职能和任务:

  1)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安排,保证相关专业方向的专门课程的实践与实验。确保完成学校所下达本教学单位的相关专业方向和交叉专业方向(少量)的必修课实验教学任务。并负责该实验课程的设备使用和技术指导。

  2)接受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组织完成全院性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的实验教学指导任务的落实。

  3)在保证学校指令性教学任务的同时,应充分利用实验条件跨系跨学院服务于有需要使用的专业教学单位,实行教学资源与教学成本结算相结合的共享方式。

  4)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根据各专业实验课程,要制订、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吸收科学技术和艺术教育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方式,组织开展实验课题的研究。

  5)在保证完成学校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努力提高实验室资源的利用率,为学校的学术和科研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撑;同时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校内外学术、技术交流。

  6)组织本中心各实验室完成仪器设备的使用登记、维护保养、计量、标定等管理规范;强化学生安全教育;强化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教育,有明确的实验室管理制度作保障。

 

第三章  实验室的资产管理与开放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所有设备、设施和物品资产均为国有资产。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验中心及下属实验室负责人为资产保全责任人。实验室器材设备的增置、验收、登记、报损、报废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由该实验中心负责,并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定期清查核对,确保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各实验室属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专门管理,实行“属地安放、共享使用、效益考评的管理办法,并设立“大型贵重精密设备开放基金”,成本核算、以机养机。除教学使用外,其他方面的开放使用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使用与结算。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按预算切块到二级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经费,作为已建实验室日常运行零星维修和维护保养所必需的经费开支。二级教学单位应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安排,予以保证。学校对实验室的机动预算经费由分管院长根据全校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含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大型设备维修经费即开放基金等)合理调度与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实验教学应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允许开放实验室并鼓励二级实验中心使用实验设备和技术资源对外开放服务。由职能部门制定“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和“实验室资源对外服务管理与结算办法,清晰开放实验室的类别和形式;明确对外服务项目成本收益核算办法,妥善兼顾学校、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第十五条 利用实验设备、技术资源在非教学使用时间面向师生 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验室,在规定服务项目的范围内,所有对外服务项目均采取有偿服务的原则,实行项目责任制,按国家和学校相关的法规、政策遵守与执行。符合法人运行条件的实验中心,经学校和相关部门批准,可申请法人资格,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利用实验室资源对外开放服务,校内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服务按“项目合同”计费。收益分配比例由学校制定,原则上20%上缴学校;80%返还实验中心用于再建设和维护保养以及业务费和奖酬基金。学校对外技术服务的项目申请由二级实验中心提出,实验教学管理部负责审核和检查;财务部门以当年实际到款额为基数按比例结算与分配。

第四章  实验室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检查评估,应按照“国家实验教学评审指标体系”进行,对“实验教学”、“实验队伍”、“管理模式”、“设备与环境”、“特色项目”等方面工作措施开展使用效益的检查与落实。二级实验中心要在合格评估的基础上,争创示范实验室工作目标。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的评价:应围绕教学改革思路和培养目标,定位合理,实施方案具体,适用性强,与专业理论课教学统筹协调,组织得当;实验教学体系应涵盖基本型实验、综合设计型实验和研究创新型实验等,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充分体现教学指导思想,实验项目不断更新;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应融合传统和现代技术多种方式辅助学生实验,实验方案设计有利于学生的创新思维,实验教学模式建立以自主式、研究式为主的学习方式。

第十九条 实验队伍建设的评价:应落实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的用人计划,队伍结构合理,符合实验中心实际,核心骨干相对稳定、人员动态平衡;有专门的政策措施,能保障实验队伍的稳定,能引导和激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与研究;实验室负责人一般由教学实践经验丰富的学术骨干担任,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实验室管理模式的评价:应贯彻学校教育教学资源统筹调配,实验室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并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网络化、智能化平台;管理制度规范;实验教学经费投入制度化;本实验中心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和整体运行情况良好。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设备与环境的评价:应根据国家和学校对物资、环保、安全方面的相关规定,在设备使用、维护运行、环境与安全措施上有整体思路、措施到位。实验仪器设备品质优良、使用效益高、效果好;设备使用档案健全,设备管理有序,记录完整,运行正常,完好率高;有化学成分、高危因素的实验室设备、设施,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规定,不随意污染环境;开展实验室使用的安全与卫生教育,签订《学生安全责任书》。定期检查“四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中心每年在组织检查自评的基础上,要接受学校按教学评价体系规定内容所进行的学年度学生评价与相关考核(教学检查内容之一),并组织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的考核与评比。实验室如连续两年考核、考查不合格或学生评价很差,应及时调整该实验室负责人和追究责任人;如有安全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成绩显著的实验中心及个人,学校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条例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校上海设计学院和设计艺术职业技术学院的实验室工作参照此条例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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