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 实验教学管理部 China Academy of Art Experimental Teaching 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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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一般仪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一般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研创、行政工作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国美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仪器设备,是指能够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含)以上、单价在800元(含、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教学、研创使用仪器设备和单价在500(含)以上的行政用设备。

单价在800元以下、200元(含)以上的教学、研创、使用的仪器设备和单价在500元以下、200元(含)以上的行政用设备的管理,按照《中国美术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分管领导统一领导全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下设全院仪器设备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后勤管理处。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清查、登记建账、数据库管理、数据信息网络化、统计上报等工作;

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四、负责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的购置报批、采购、调拨、报损报废等工作。

第五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研创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必须贯彻勤俭节约、合理配置、面向全校、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实行仪器设备有偿占用和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充分发挥仪器设备资源使用潜力的有效机制,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各部门应确定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购置审批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确因教学、研创和行政工作需要,且有经费来源的,可向职能部门申请购置所需的仪器设备,职能部门应会同申购部门对其所申购的仪器设备的品名、型号(规格)、技术指标参数、价格及售中、售后服务进行调研核实,并报校分管领导审批,然后经比照选择(2万元以上的须按校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的规定招标选购)。

第八条  凡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包括向国外直接零星采购试剂)、接受国外捐赠物资的,应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职能部门组织洽谈外贸合同、办理相关的批文、免税等工作。

第九条  凡购置省、校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应当填写“省(校)控设备申请表”,由职能管理审核,报校领导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十条  对某些特殊仪器设备,经职能部门同意,可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按《中国美术学院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开箱清点验货、安装、调试、严格按照订货合同、装箱单逐一核对,检查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使用手册等随机技术资料,并进行技术性能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一般仪器设备的验收,由使用单位会同供应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性能、质量等进行验收。

二、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由使用单位组织进行,必须在有供方人员在场时方可开箱验收,并保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包装箱损坏或开箱后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必须照相实录损坏程度,申报索赔

三、验收中,如发现缺少零配件、技术资料不全或技术指标不达标等问题,应及时向供货单位提出索赔、退换、补齐等事宜。

 

第四章  帐物管理

 

第十四条  各资产建帐部门应配备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报送职能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备案。仪器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及时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捐赠、调拨等的资产登记入帐手续,对照实物准确填写固定资产增置单或调拨单,做好固定资产的标签,及时办理仪器设备借用手续。

二、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单位隶属关系或性质改变以及合并或撤消时,要对原有的仪器设备进行清查盘点,整理帐册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必须妥善保管,防止流失。

三、每学年应当检查单位的资产状况,做到账帐相符、帐物相符。

四、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定期校验技术指标,努力保证其性能和精度的完好,并做好防潮、防尘、防火、防爆、防腐蚀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根据各自的管理任务和职责,建立本单位的资产明细帐。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及其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登记入帐,不得有物无帐或有帐无物。

第十六条  各部门新增置的仪器设备,必须到职能部门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后,才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计算机类仪器设备的主、附(配)件更新,使用单位须携带更换的旧(废)件、发票到资产处办理必要的手续。由职能部门收回旧(废)件,在发票上注明原因,使用部门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凡主机增添专用附件、配件、仪器或仪表等,一律凭发票办理该台仪器设备的增值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横向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属外单位的,报销时应持所签合同(复印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领用、管理人不得随便拆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属进行技术改造而需要拆改的,应事先向仪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报告理由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使用研创经费购置的计算机,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用。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的,须经仪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借。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确定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新购价值的方可申请报废。仪器设备的报废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离(退)休、调离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在岗时所使用、保管的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凭所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签名确认的清单,到仪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对各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及帐物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和检查。

 

第五章  调拨和回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校内调剂,需经调入、调出单位负责人同意,填写“中国美术学院物资调拨单”,仪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后勤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校外调拨,须经调出单位负责人同意、仪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审核、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校外调拨手续。需方须持单位公函办理交接手续,支付调拨金。

第二十六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办理海关监管变更手续或补交税款等,才能对外调拨。否则,不能外调。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多余或积压的仪器设备,先填写“中国美术学院物资调拨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回收入库,并组织校内外调剂。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对一贯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认真维护维修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努力开发功能、节省人力物力、提高仪器设备效益和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对其先进事迹及时总结推广。

第二十九条 违反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擅自购置仪器设备,造成价高质次,甚至不能使用等损失的,要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到达实验室,半年后仍未开箱验收造成闲置浪费的;进口仪器设备,未能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或不按学校规定的程序验收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均要追究使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不遵守仪器设备借用、调拨、报废等制度,擅自将仪器设备调出实验室或进行废旧物品处理造成损失、损坏的,由主要当事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由于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力,以致发生损坏、遗失、被盗等,按《中国美术学院仪器设备损环、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如属失盗、火警、人为破坏等事故,除立即组织抢救外,应保持现场,进行实况记录,并报告有关部门察看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部门和后勤管理处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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