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教学、研创专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研创仪器设备的管理,由负责教学研创及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分管,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为教学研创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制度的制订并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按制度规定管理使用仪器设备,并对教学研创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定期进行使用效益的综合评价。各学院、中心负责教学研创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管理,并对使用效益负责。
第三条 各学院、中心各部门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学校教学研创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配备专业结构合理的教师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条 仪器设备要实行“资源共享”,鼓励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全校和社会开放,努力提高教学研创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教学研创仪器设备的配置以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点学科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克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购置前,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购置仪器设备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工作量和利用率及利用效益的预测分析;
二、各类工作人员(包括专职教师、研究人员、操作、维护保养、管理人员等)的配备情况;
三、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四、主机及辅助配套的零配件、附件及经费(包括运行费、软件资料费、更新费、培训费、维修费等)可靠来源和落实情况;
五、“专管共用”、“协作共用”或联网使用的实施方案;
六、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七、选型论证。
第七条 教学研创仪器设备购置前,应向市场和用户作充分的调查研究,使购入的仪器设备达到技术上先进、稳定、耐用,避免购入质次价高的产品。
第八条 教学研创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由申请单位详细填写“教学研创仪器设备申请书”,经中心主管及院系领导签字,报学校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议,通过后经有关职能部门会签,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教学研创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会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及学校有关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于进口仪器设备采购,申请单位需书写购置说明,并提供采购物资的中、英文报价单、售后服务协议及相关资料,做到配置合理,正确无误。
第十条 学校建立教学研创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各中心、实验室要切实做好使用操作记录,每学期末向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报送有关数据软盘和统计报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和退赔工作。
(一)建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资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明确验收、调试任务。
(二)仪器设备到货前,验收小组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制定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技术资料,准备好试验项目、检测仪器、试样、场地、环境及水、电、气、地线、专用工具等。
(三)到货后,应当及时安排开箱,依据合同规定和装箱单进行清点验收,并观察外表有无锈蚀、受潮、霉变等。
(四)安装调试后,进行技术验收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并考核仪器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五)验收结束后,及时填写验收报告,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附以验收原始记录、数据、表格、照片及图谱。凡数量和质量有问题时,应在退赔期内,办理补充、退换、索赔事宜。若是进口教学研创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一般从货物到达港站之日起90天内计算)前20天,由学校向商检部门申请出证,及时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中,各单位应制定管理、使用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逐步实行持证上机制度。专、兼职管理人员经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上机合格证后,方可上机。取得上岗合格证的人员名单,需报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参照《中国美术学院档案管理办法》条文执行。
第十五条 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检验和标写,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各实验室和相关使用部门要充分重视和落实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有关人员的维修和保养能力,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与检测,防止损坏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仪器设备。确因技术改造、开发新功能、研制新产品等需要时,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技术论证及成果验收、鉴定。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损坏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扩大事故和损失,保护好现场,从速报告有关职能部门,仪器设备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事故报告。经查清原因,酌情处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重大维修,应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借出校外。特殊情况须经职能部门审查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外借。
第二十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三年)内,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研创单位。
第二十一条 购入的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专管共用”,保证向全校师生开放,同时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共用”。闲置3年(含)以上不用,或连续3年(含)以上利用率低(年平均400机时以下)的仪器设备,学校将按闲置物资处理,进行校内调剂。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确因超过使用年限,技术落后,维修、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使用价值或已损坏而没有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报废工作按学校报废、报损物资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调出校外和折价处理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变现收入,按照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和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教学、研创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机时(实际测试时间+前、后处理时间)利用率;
(二)培养不同层次人员的数量(包括培训人员);
(三)新开教学实验及改进教学实验的项目数;
(四)取得的研创成果及社会经济效益;
(五)原有功能的利用率和新开发功能的数量;
(六)完好率、自修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
(七)操作规程和各种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八)技术档案的建立和完整情况;
(九)原材料、原器材、配件和附件的管理情况;
(十)维修、保养、安全、清洁卫生等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评价考核工作年终由学校根据上述考核内容,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经考核评价,对于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工作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分析原因,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部门和后勤管理处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