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条例(试行){国美院发[2008]54}第十条第5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实验中心使用实验室设备和技术资源对外开放服务,有偿服务。现对实验室资源开展对外有偿服务规定如下:
一、本管理办法所指实验室资源主要为实验室设备、实验室空间、实验技术资源;实验资源开放有偿使用主要是指利用实验室资源开展面向其它院校、企业及个人的社会性服务。
二、利用实验室资源开展社会有偿服务运作程序如下:
1、由实验中心(甲方)与申请使用实验室资源方(乙方)就合作意向进行洽谈,双方签订合同。
2、由申请使用实验室资源方(乙方)填写“中国美术学院实验室资源使用申请表”,报所属实验中心和实验教学管理部审批。
3、校企双方根据签订的合作协议开展项目运作,履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由实验室使用申请方(乙方)根据协议向校方缴纳服务费用,按规定的时间打入校方指定的帐户。
5、学校计财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缴纳的服务费,按照“20%上缴学校,80%返还实验中心用于再建设和维护保养以及业务费和奖酬基金”的原则,对经费进行按比例分配。
6、各二级中心要规范社会服务创收经费,要兼顾实验室发展和个人劳动的实际情况,对“80%返还实验中心用于再建设和维护保养以及业务费和奖酬基金”进行合理分配。原则上用于再建设和维护保养以及业务费不得低于其总额的25%。
三、关于实验室资源成本核算:各实验室利用实验室资源开展为企业、社会开展服务的应向受服务方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标准不得低于教学成本或不低于同类项目市场价的75-85%,坚持服务与公正、合理并重的原则。
四、结算方式
学校计财处已为各实验中心设立专门帐户,对各中心所属实验室利用实验室资源开展社会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往来进行统一结算与收付,所得费用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在项目完成后,由计财处、实验教学管理部、二级实验中心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经济核算。
五、各二级中心及所属实验室要本着优先满足教学与科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拓展社会服务。各二级实验中心主任作为资产保全负责人,要严格实验室资源使用审批和备案制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开源节流,增强实验室的教学科研能力和社会服务辐射力,推动我院的实验室建设走可持续发展之路。